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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一年來,地熱界對《資源稅法》和各地實施細則的爭議從未停止。
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地熱能為可再生能源,卻要繳納高額的稅費。在該法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地熱被劃定為“能源礦產”,其征稅對象為“原礦”,稅率規定為“1%~20%或者1~30元/m3”。
近期以來,國內外很多行業博士專家對《資源稅法》實施細則的實施所帶給地熱產業的影響開展了分析研究。近日,他們基于自己的研究結果,向《中國地熱》記者講述了現有《資源稅法》和各地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事實沖突和理解偏差等問題,并對完善地熱資源稅給出了幾點具體建議。
目前,研究人員一致認為,現行的實施細則之間存在著基本概念定義不清,有違事實,計稅單位選用不當造成計稅量不科學等問題,在部分內容上存在與上位法《資源稅法》的不一致。這些矛盾和沖突將會對我國正在蓬勃發展中的地熱能產業產生負面影響。在我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背景下,這一做法更將阻礙地熱能更大規模化發展的步伐。
征稅對象到底是什么?
《資源稅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配合該法的實施,北京、河北、天津等二十九個省市相繼出臺了地方執行細則,絕大部分省市將地熱資源稅的稅率定為2至3元每立方米,個別省市高達10元,甚至30元每立方米。
在《資源稅法》所附的稅目表中,規定的征稅對象是“地熱”。當前爭議的核心在于,這個“地熱”到底指的是 “地熱能”,“地熱流體”,還是“地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行業標準NB/T 10097-2018《地熱能術語》的規定:“地熱能是賦存于地球內部巖土體、流體和巖漿體中,能夠為人類開發和利用的熱能。地熱資源則包括地熱能、地熱流體及其有用組分?!?
顯然,地熱資源這個概念范圍最大。它包括了地熱能、地熱流體及其有用組分這三個部分。而這三個部分中,地熱流體又是地熱能和有用組分的載體。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到底是上述三部分的總和,還是指這三個部分當中的某一部分?
研究人員在訪談中還表示,在不同的立法方向上,地熱資源體現了其獨特的屬性。具體來說,地熱資源既包含可再生的地熱能,同時也包含不可再生的地熱流體。“這是之所以會產生如此多的法律爭議和現實沖突的關鍵所在”。
另一個更顯而易見的原因是,從稅目稅率表的內容來看,當采用從量計征原則時,地熱資源稅的計稅單位是立方米,是個體積單位。體積單位可以用來度量地熱流體的數量,卻不適用于對能量大小的描述。據此可以推理得出,地熱資源稅的應稅產品,并不包含地熱能。
從量計征標準是什么?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目前全國所有省份或直轄市對地熱資源都僅實行“從量計征”的原則?!顿Y源稅法》第三條文本中對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繳稅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假如地熱企業實現了開采地熱水100%回灌,由于企業向外銷售的是熱能,按照《資源稅法》從量計征的應繳稅額分析,作為應稅產品的地熱水并未對外銷售。
雖然各地的實施細則中選擇了《資源稅法》中《稅目稅率表》對地熱征稅稅率的其中一項規定,但是由于法律正式條文中已經對稅額的計算做出了規定,因此《稅目稅率表》和各地實施細則中對事實上并未銷售的地熱水開征資源稅。
業內人士提出,如果地熱資源稅的征收僅僅按照生產量計算,那就在事實上構成了對回灌地熱水的重復征稅。
國外征稅是否有先例?
禁止地熱尾水的直接排放,鼓勵百分百回灌,是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在地熱開發領域的通行做法。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通過對地熱開發設置嚴格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以及完善的環境監測機制,以此來保障地熱健康可持續開發,而并非需要通過實施資源稅手段來實現。
據了解,德國地熱發電項目可獲得基本電價補貼,2004年電價補貼為0.15歐元/千瓦時,2009年電價補貼為0.16歐元/千瓦時,2012年電價補貼為0.25歐元/千瓦時。雖然德國地熱資源條件并不豐富,但其政策保障了地熱發電獲得飛速發展。
征稅對企業有何影響?
依據現行《資源稅法》各地的實施細則,業內人士認為,雖然對不回灌的消耗性用水加大了稅收,但對開展回灌的供暖企業進行征稅,其實際效果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地熱供暖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利于地熱產業持續高質量發展。
以地熱發電為例,在地熱資源稅的應稅產品是地熱水這一前提下,由于地熱發電會從地熱水中產生蒸汽,而蒸汽是氣態的水,那么對應稅地熱水按照體積進行計量時,自然也包含蒸汽的體積。由于現有《資源稅法》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地熱資源稅的計稅單位立方米,是體積單位,如果將地熱水和蒸汽的總體積計稅,這無疑會給企業帶來一筆“天價”稅收。
面對高額稅負,業內人士呼吁,政府在做好保護地熱水資源開發、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也要給地熱企業以充分的積極性,保障清潔供暖事業發展。既能保護好地下水資源,又能夠充分保障地熱企業及用戶的權益,這樣才能夠使得法律有效的執行下去。
如何改進地熱資源稅?
基本概念定義不清、應稅產品計量不科學等問題,爭議的背后折射出現有《資源稅法》框架下的規范與地方執行細則中的理解偏差,進而導致使用結果沖突的問題,業內呼吁亟待改進地熱資源稅。
專家表示,目前資源稅法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拓展和解決:一是各地的地熱開發企業要積極的同當地相關的稅務、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進行一個基于法律和事實、心平氣和的協商,就目前地熱資源稅所牽扯到的問題進行溝通,把企業的訴求和法律上的邏輯同地方政府部門進行充分說明。二是從政府的層面來講,稅務、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全國人大進行釋法, 明確涉及地熱資源稅的相關法律定義?;蛘呖梢哉埱髧叶悇湛偩?,自然資源部等權威部門,對于地熱資源的征稅對象是不是地熱水,以及地熱水“原礦”的范疇等概念進行澄清。只有權威機關對厘清對相關概念的解釋之后,各地才能依法開展地熱資源稅的征收工作。